arrow1.gif (938 bytes)商业代理和中介活动法

 

1982年第120号商业代理和中介活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商业代理系指不受劳动或服务合同约束,以生产商、销售商、分销商的名义投标并签订合同,购买、销售或租赁,提供服务,并为其代管帐户,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上述活动但为上述生产商、销售商、分销商代管帐户的自然人或法人。

商业中介系指活动仅限于寻找承包商,或与承包商进行谈判、说服其达成协议的人,即使只进行一笔交易;也指从事商业中介活动的人,即使是非职业性的、只进行一笔交易,或最终与生产商、销售商、分销商达成劳务合同,也属商业中介。

第2条 、未在经济和外贸部进行商业代理和中介注册者不得从事商业代理和中介活动。

第3条 、进行上述注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I. 自然人

1. 须具有埃及国籍,或取得埃及国籍10年以上;

2. 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3. 有良好记录,未因犯罪被判刑,未因不诚实、违犯本法或进出口法、外汇管理法、海关法、税法、供应法、公司法或贸易法而被限制自由,除非其行为能力已恢复;

4. 未被宣布破产,除非已恢复行为能力;

5. 不得是政府官员、地方政府职员、部门机关或国营单位的职员。如因退休或纪律原因离开上述机构,必须满2年。

6. 不得是人民议会议员、协商会议议员、地方人民议会议员,不得从事政治活动。除非在成为议员或从政之前即从事此类活动,否则在任职或从政期间不得从事商业代理活动;

7. 不得是具有政治职位人员或上款所述人员的直系亲属;

8. 不得是司级以上国家官员的亲属,不得是采购、销售、清算委员会或上述第5款所述机构成员的亲属。

II. 法人

1. 公司总部在埃及;

2.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代理和中介;

3. 公司资本全部由埃及合伙人或取得埃及国籍10年以上者持有;如合伙人为公司,则应为埃及公司,其资金大部分由埃及人或取得埃及国籍10年以上者持有;

4. 合伙人或董事须具备本条第 I-1款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5. 合伙公司资本不得少于2万埃镑,应有公司提交税务部门的上一财政年度资产负债表作为证明,新成立的公司可提交银行证明其资金已存入的文件作为证明。

如国营公司需进口,可不受3、4两款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公司同等对待。

第4条 、申请商业代理和中介注册需遵循以下程序:

1. 提交商业代理和中介合同,合同需详细规定代理或中介的工作性质、各当事人的责任、佣金比例、佣金支付条件,特别是支付的币种;

2. 如被代理方为外国公司或机构,合同还需在有关商会或官方机构认证并在埃及使领馆认证。外国公司或机构还应向埃及使领馆提交所有有关协议,包括合同的修改条款;

3. 外国公司或机构不得延请国营公司作为代理,除非这种代理关系在本法颁布之时尚未结束。

第5条 、本法执行条例将确定以下各项:

1. 进行商业或中介注册、注册延期或更改注册材料所需的手续及文件;

2. 注册、延期、更改注册材料以及获取注册文件的收费不超过以下金额:

申请注册保证金 1000埃镑

首次注册收费 500埃镑

注册延期 200埃镑

更改注册材料 20埃镑

复印注册文件 10埃镑

如代理或中介获得一项新的代理协议,只交纳更改注册材料的费用。

如注册延期时增加新的代理关系,则只交纳一次延期费用。

如商业中介已与生产商、销售商或分销商达成劳务合同,则只需支付上述金额的一半的费用。

第6条 、注册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延期,延期申请应在到期前90天提交。

但如申请人交纳双倍的费用,也可在到期后90天内获准延期。

如到期后90天内未申请延期,则将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7条 、除非根据本法延请商业代理,否则外国公司或组织不得建立科技、咨询或其他代表处。

上述公司、组织或代表处须通过根据本法第2条已经注册的商业代理或中介进行商业代理或中介活动。

第8条 、建立上述代表处须经经济部批准,经济部对此类代表处进行特别登记。

本法执行条例将确定此类注册、延期和更改材料需支付的金额及币种,但不超过:

申请注册保证金 1000埃镑

首次注册收费 500埃镑

注册延期 200埃镑

更改注册材料 20埃镑

 

第二章 商业代理、中介的义务

第9条 、1981年第157号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税方法、纳税方法以及违反规定应受的处罚适用于所有自然人、法人以及生产商、销售商或分销商公司向商业代理和中介支付的代理费、佣金或其他名义的酬金。

本法执行条例将规定通知纳税的程序及纳税的时间和办法。

如有关机构未能代扣上述税费,则该机构须向税务局交纳该款项并有权向应纳税人追讨。

如有关机构未能通知税务局,则该机构需与应纳税人共同负担税款、罚金和赔偿。

第10条 、如更改代理条件,特别是佣金比例发生变化或对佣金比例单独达成协议,商业代理需在30天内将更改的详细情况通知负责注册的有关部门。

如商业代理获得一项新的代理协议,在开始代理活动前应在本法第2条规定的注册处注册。

第11条 、商业代理需连续、真实地记帐,允许有关部门和开户银行检查帐目。

应在代理活动结束30天内通知注册处有关部门,然后可退还保证金。

第12条 、从事中介活动者应在收到酬金30天内通知税务局。

第13条 、政府各部委、地方政府部门和国营单位如发现商业代理或中介的存在,应在30天内将代理或中介的姓名、收费及其他有关情况通知税务局。

 

第三章 有关政府部门和国营公司签定合同的规定

第14条 、政府各部委、地方政府部门和国营单位在确定合同条款时应在标书中规定代理或中介费金额、代理或中介费受益人及支付币种,代理或中介费应存入受埃及中央银行管辖、在埃及营业的银行的受益人帐户。

如上述机构根据双方同意的条件向商业代理或中介支付代理费或中介费,这些机构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减标书/合同金额,增减金额相当于代理费或中介费金额。

第15条 、上述机构与外国公司签定合同时应规定,外方应通知合同另一方为执行该合同需支付的费用,不论这些费用支付给代理、中介还是其他人,也不论支付是在合同执行前、执行过程中还是完成后。如外方未能通知,则获得代理费或中介费者应与之共同负担应缴税费、赔偿和罚款。

 

第四章 有关责任和处罚的规定

第16条 、任何人在未按本法第2条的规定进行注册的情况下从事商业代理或中介活动,将被处以6个月以上监禁和/或500埃镑以上、1万埃镑以下的罚款。

违犯本法第10条的规定,刑罚减半。由法院做出判决,取消其注册资格并没收保证金。

第17条 、如申请注册或注册延期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将被处以第16条第一段所述惩罚。

由法院做出判决,取消其注册资格并没收保证金。

第18条 、商业代理或中介在确知自己已经失去本法第3条规定的条件后仍继续其职业,将被处以6个月以下的监禁和/或5000埃镑以下的罚款。由法院做出判决,取消其注册资格并没收保证金。

第19条 、如第16、17和18条所述罪行的行为人为公司,则公司负主要责任的合伙人或董事将受到法律规定的惩罚。

第20条 、法院对违犯本法第16、17和18条的行为所做的判决应刊登在一种日报和商业代理和中介注册处有关部门的公告上,费用由犯罪行为人负担。

第21条 、商业代理如违犯本法第10条,将被没收保证金,并需在收到有关其保证金被没收的挂号通知信函后30天内,补交双倍的保证金。

如重犯,将由经济部长下令取消其注册资格并没收双倍保证金。

第22条 、以下情况将由经济部长下令取消商业代理或中介的注册资格:

1. 违犯本法第10条第一段、第12条第一段或第12条的规定。取消资格后将没收保证金;

2. 商业代理或中介失去任何一项注册资格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