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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产地证法规
前言 原产地管理局依据实际执行的法规发放原产地证书。这些法规自从实施1955年阿拉伯联盟国家间提供贸易往来和过境贸易便利的协议以来一直执行。 我们陆续签署了一些具体协议,不断补充原来的法规。直至1972年5月1日开始实施普惠制,我们开始制订了一些适用于这种制度的法规。这些法规规定:对于工业产品,管理局根据由工业部工业监督局出具的确认出口商品构成成分、包含埃及本地材料的比例的行政公证证明颁发产地证;对于不实行监管的农产品、或实行品质监管的农产品而没有行政公证证明的,管理局根据农业检疫所出具的证明颁发产地证;对于其他产品,根据其他有关方面出具的行政公证证明颁发产地证。 但是,在接近1984年底时,行政公证证明发生了一些变化。首先,服装、纺织品出口时,不再有政府证明,仅凭出口商提供的报告,承诺出口商品采用当地材料的比例不低于50%。 还陆续出现了一些其他变更。只是没有涉及到对协议国家(采用记帐贸易方式)出口所附带的产地证。具体变更是: 1973年政府副总理兼经济和外贸部长颁布233号决定(发表在1973年6月19日出版的136期政报上)规定管理局根据自行制订的指令负责颁发所有出口产品产地证。并要求提供有关样本。 自从颁布了上述决定和以后陆续颁布的其他决定后,管理局成为授权对埃及出口产品颁发产地证的政府机构。 第一章 原产地管理局 原产地管理局是隶属于埃及出口总局的一个管理机构,主要从事: 1、 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埃及参与的贸易优惠安排,以全 面享受这种安排。 2、 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有关消除埃及产品出口其他国家 遇到的非关税壁垒。 3、 对埃及有关出口方面公布和宣传埃及参与的所有国际 贸易优惠安排。 4、 根据进口国的条件对埃及出口产品颁发产地证。 5、 对不同部门的原产地管理部门进行业务管理。 管理局本部机构共分三个部门: 协议研究部门:主要负责对贸易协定进行研究,全面利用 进口国对埃及产品给予的优惠,为埃及国家利益服务;确定协议涉及的产地证种类;与执行贸易有关的政府机构,例如贸易代表处、海关、支持棉纺织品出口基金会等进行联络协商;关注协议的修改。 阿拉伯原产地证颁发部门:根据埃及参予签署的阿拉伯贸易协定对25种出口商品颁发原产地证明。 外国原产地证颁发部门:根据埃及参予签署的所有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颁发外国原产地证明。 上述三部门互相配合,承担各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协调和技术工作。 (译者补充:全埃及共设24个分支机构,因地理位置等因素,业务侧重略有区别。其中设在亚历山大港的分支机构最大,业务量也较重,该分支机构又下设4个办事处。) 第二章 原产地原则的发展 经常出现一些影响确定出口产品产地的变化。世界上经常关注的,首先是附加值原则。这是所有国际协议要求的产地证的基础。特别是阿拉伯国家,要求评估在最终工业产品中进口部分和材料的价值、在准备出口的最终产品价值中所占的比重。称之为附加值。可以反过来推算,即在准备出口的埃及最终工业产品的价值中添加在进口部分或材料上的当地材料的价值。在阿拉伯国家之间的进出口贸易中,这个比例不得低于40%或50%。但是,出现了新的评估原则,这就是产品获得原产地国家产品资格的产地加工原则。根据这项原则,首先必须弄清产地加工的定义。根据埃及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签定的普惠制协议第二号议定书关于确定原产地产品原则的定义和行政合作途径第一条的规定,确定产地为埃及的产品: 1、 全部在埃及获得的产品。 2、 在埃及获得的,在制造过程中加入了非埃及获得的产品,该产品须经过充分加工,使其产生的产品的海关类别完全有别于加工使用的产品的海关类别。尽管如此,对产地为欧共体国家的产品不要求该条件。 这是欧共体在进口埃及产品时采用和执行的原产地加工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必须对进口的生产材料进行加工、改造,使用其生产的准备出口的最终产品的按照布鲁塞尔商品名称海关定义规定的海关类别完全不同于生产原料的海关类别。 有一些国家在确定出口产品产地原则时要求将上述两种评估原则结合起来。要求实行两种评估原则相结合的确定产品原产地的原则的,有美国、以及一些实行普惠制的国家。 综上所述,从总体上说,要使产地为埃及的出口产品在出口世界上所有国家时能够获得埃及产地证书,其产品应该: 1、 产品应是全部在埃及获得的。这种商品适合所有国际协议的要求。 2、 按照附加值原则确定产地的产品。 3、 适用进口部分加工原则的商品,宜于向欧共体出口。 4、 要求结合上述两种原则获得埃及原产地证书的产品。 第三章 贸易协定 埃及与世界各国通过下述贸易协定进行经济往来和贸易合作: 阿拉伯联盟国家之间提供贸易往来、开展过境贸易的协定 阿拉伯联盟国家之间经济一体化协定 埃及、苏丹海关协定 执行上述三个协定颁发的产地证,实行出口25-6表的阿文样表。 埃及与印度和南斯拉夫扩大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 在该协定框架下,颁发两种证书: 第一种证书:A类产地证,(出口25-4表)根据协定,对下述商品,作为优惠证书颁发:海关税号为1-15的磷酸钙;税号为20-25的原石膏;税号为27-25和15-27的所有产品。 第二种证书:B类产地证,(出口25-5表)根据协定,作为对除上述A类证书列名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出口的优惠证书。 联合国贸发会议决定的普惠制协定(GSP) 在该协定框架下,颁发Form A产地证。 根据这一协定,对出口到下列国家的商品颁发可以享受进口给惠国规定的优惠的原产地证:日本;澳大利亚;挪威;奥地利;瑞典;加拿大;瑞士;芬兰;美国;新西兰;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前苏联;欧共体12国。 被称为77国集团的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谈判议定书 根据该议定书,签署了关贸总协定(GATT)。 根据这一协定,颁发作为协定参与国给予进口优惠的 Form A类产地证。 埃及与欧共体合作协议 在该协议框架下,颁发过境证书E.U.R.1(出口25-3表)。该协议第7条第4款规定,如果作为执行本协议的证明文件,则签发E.U.R.1过境证书。 该证书是作为根据协议,在产品出口下述国家时享受优惠待遇的证书: 德国;英国;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卢森堡;意大利;丹麦;比利时;荷兰;法国。 特别注意:行政合作途径(协议第2号议定书)在关于过境证书的优惠合作协定中规定: 1、E.U.R.1过境证书可以在出口相应产品时,当实际出口或确认完成出口后获得。作为特殊例外,可以在出口以后颁发。颁证申请和证书原件应保存至少两年。(第7条) 2、 有关出口产品明细在行与行之间不得留有空隙。如果未能填满所有的行,则应在最后一行下面划横线,并删去所有空行。(第8条) 3、 应在货物出口后5个月内向进口国海关提交证书(第11条) 4、 当发生证书丢失、被盗、损坏,发证机关可以根据留存的出口凭证补发证书,并应在补发的证书上用英语、或德语、或意大利语签注:DUPLECATE字样。 当必要时,在所有场合、所有的证书都执行上述的规定。应予遵守。 特殊(重要)情况: 当与同一个进口国签署有多个给予埃及出口产品海关优惠待遇的协议或制度时,产地证或过境证将根据给予优惠最多的协议的规定,按照规定的格式颁发证书。因此,没有批准的证书种类的规定。 第四章 产地证书 上章在述及贸易协定时已经说明了使用的证书种类,这里,再次重点重复:E.U.R.1过境证书随埃及出口到协定包含的欧洲国家的出口商品颁发. Form A产地证 随埃及出口到列入对进口商品给予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名单中的国家的出口商品颁发。有两种特殊情况: 第一种情况,颁发给出口到签署关贸总协定修改后的第三章的国家的产品。 第二种情况,根据埃及与奥地利的双边协议,当颁发25-3表产地证给手工产品(哈利利、凯利姆、手工地毯)时,应在证书第4栏加注:It in hereby certified on the basis of veification carried out that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certificate are handicraft products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