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注册申请程序


商业注册申请程序
商业部1976年946号令

第一章 登记

第一节 个体商人

一、获得在商业店铺中从事商业活动的许可后一个月内,递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申请:
1、 主要商业店铺:
--商人姓名、称呼、国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商业资格。
--商人从事商业活动的名称。
--商业店铺的名称、印记。
--商业种类。
--商人投资在主要商业店铺、分支机构和办公场所的资本。
--商人在埃及开始从事商业活动的日期,许可从事商业活动的日期。
--主要商业店铺地址。
--主要商业店铺所属的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的地址。
--委托的代理人姓名、称呼、国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
--商人在本商业注册处或其他注册处管辖范围内所有的其他商业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内容、地址、准许从事商业活动的时间、商业注册登记号码。
--商人在本商业注册处或其他商业注册处管辖范围内原来所有的商业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种类,地址,获得商业活动许可的时间,商业注册登记号码和关闭时间。
--商人(如果拥有的话)注册的商标登记号码、发明专利号码、工业图纸和模型号码等。

2、 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
--商人的姓名、称呼、国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
--不管主要店铺或分支机构,-如果有的话- 商业店铺名称、商业印记。
--主要商业店铺商业注册登记号码。
--主要商业店铺地址、其他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地址。
--商业活动种类。
--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经理姓名、称呼、国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获得商业活动许可的日期。

二、 随申请递交下列附属文件:
-有关商会批准从事商业活动的许可。
-商业注册处检查记录或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

第二节 法人

一、 在获准在商业场所从事商业活动的许可后一个月内递
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申请:
1、公司
(1)、公司总部:
--公司种类。
--地址、名称、商业印记。
--公司成立的目的。
--总部地址。
--在国内、国外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的地址。
--资本金额,投入资本,合伙人承诺交纳的金额和交纳日期,外国合伙人的分额,合伙人分额总数,实物分额价值。
--公司成立日期、结束日期,获得商业活动许可日期。
--对于合资项目,阿拉伯、外国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批准日期。
--合伙人的姓名、称呼、国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
--合伙人、委托进行公司管理人和有权代表公司签字人的姓名、称呼、国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委派的经理称呼、公司管理和签字的职权,上述人员的出生日期和出生地以及国籍。
--以公司注册的商标登记号码、发明专利号码、工业图纸和模型号码。

(2)、分支机构及办公场所:
--公司种类。
--公司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地址、名称及商业印记。
--公司总部商业注册号码。
--公司总部地址、其他分支机构及其办公场所地址。
--公司成立的目的。
--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经理的姓名、称呼、国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
--获得商业活动许可的日期。

2、 从事商业活动的合作社
(1)、总部:
--合作社名称。
--所属合作协会名称。
--设立合作社的目的。
--批准从事商业活动日期。
--资本金总额、支付的资本金总额,资本股份数量、每股金额。
--董事会成员及其他合作社管理机构委托人员的姓名、称呼、管理和签字的职权范围、各人的出生日期和出生地及其国籍。
--合作社所在地。
--分支机构及其办公场所的地址。
--以合作社名义注册的商标注册号码、发明专利号码、工业图纸和模型的注册号码。

(2)、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
--合作社名称。
--所属合作协会的名称。
--批准从事商业活动的日期。
--总部地址、其他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地址。
--合作社成立目的。
--分支机构经理姓名、称呼、国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

二、 随公司及合作社申请递交的文件:
--公司成立章程。
--由发起人签字的合作社成立章程的副本。
--商业注册处检查记录或有关管理部门颁布的许可。
--有关商会准许从事商业活动的许可。

第三节 含有外国成分的机构

一、 根据各种不同情况在获得批准后一个月内递交包括
下列内容的申请:
1、 对于根据1974年43号法的规定设立的项目,自
投资总局批准项目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况,递交个体商人或公司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2、对于在国外设有总部或管理中心而希望在埃及从事商业、金融、工业或从事工程承包的一切类型的公司,自投资总局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递交公司登记需提交的文件,并附加下述材料:
--阿拉伯、外国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根据本实施条例第三条最后一款的规定颁布的批准书。
--总部对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投资分额。
--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经理姓名、称呼、国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

二、 随申请应提交下述文件:
--阿拉伯、外国投资和自由区总局的批件。
--有关同意开设分支机构的决定。
--公司成立合同的副本、或有关方面鉴证的外国公司商业注册文件的阿拉伯翻译件。
第四节 有外国人参与的私人公司
在获得商业店铺从事商业活动的许可后一个月内递交
包含公司登记应提交文件的申请。随申请提交公司登记应递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章 签注

一、在出现应进行签注的情况或签定合同或颁布裁定之日起一个月内递交申请。
二、申请应含下述内容:
--存档号码及其日期。
--商业注册号码。
--要求签注人的姓名、称呼。如果申请人为法人,应包含法人名称和种类。
--要求在注册登记中签注的内容。
三、 随申请应递交如下文件:
1、 个体商人: 商业注册处的检查记录。
2、 公司和合作社: 由发起人签字的公司或合作社有关变更的合同。
3、 含有外国成分的机构: 根据1974年43号法设立的项目: 个人或公司应有商业注册处的检查记录。公司还应有投资总局鉴证的公司变更合同的副本。其它一切在国外设有总部或管理机构,在埃及从事商业及其他活动的公司:有关部门批准的附有阿拉伯译文,经投资总局同意的外国机构颁布的变更决定。
4、 有外国人参与的私人公司: 由发起人签字的公司变更合同的副本。
四、 当出现为实施1940年11号法,需在商业店铺出售、
押登记簿上登记或法律规定应在登记专页上记录的裁决、决定和命令的情况时,商业注册处在得到有关签注的情况后立即自动进行签注。

第三章 重新登记

一、在自第一次登记或最后一次重新登记日期后五年期满的前一个月,应提出申请。如果在上述日期期满后90天内提出申请,其重新登记的手续费应加倍。如果在以采用签收回执的书面通知事主后90天仍未申请重新登记,则撤消其注册登记。
二、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存档号码和日期。
--商业注册号码和最后一次重新登记的日期。
--重新登记申请人的姓名、称呼。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则说明法人名称和种类。
--声明登记的内容真实、可靠,切合实际。
三、 重新登记的日期为五年期限期满后的第二天。

第四章、撤消登记

一、在出现撤消登记的情况后一个月内递交申请。
二、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业注册号码。
--商人的姓名、称呼、商业名称、如果提出申请的是法人,应说明法人名称、种类。
--以商人或法人名义登记的内容-不管是在同一商业注册处还是其他注册处登记-活动种类、机构地址、登记簿页数、登记证号码。
--要求撤消登记的理由。
--支持撤消登记理由的文件。
三、 随申请应递交下列文件:
1、 个体商人:
--合法的执照、通知或死亡证明的副本。
--继承证书或由其他人委托撤消亡故的商人登记的证书。当商人不再从事商业活动或最终离开埃及的情况下,注册处存有的有关行政当局根据其申请进行调查的正式文件或有关职员的调查报告。
2、 公司(包括含有外国成分的公司)和合作社:
--公司结束清算的合同或商业注册处的调查报告。
--合作社结束清算的决定或裁定。
--有关法律部门鉴证的,附有经过确认的阿拉伯译文的,总部设在国外的公司的分支机构停业的决定。
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在通知商业注册处后自动撤消登记:
--在向事主通知期满后仍未进行重新登记。
--存在撤消的理由,经注册处查证确认并在出现撤消情况十天内用签收回执的书面通知事主,同时通知有关管理当局采取措施。


驻埃及使馆经商处
李少彤撰稿
200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