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新 埃 及 海 关 法 规 汇 编
(2002年9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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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部分 到达旅客及海关规定
           第二部分 到达旅客检查程序
           第三部分 滞期个人物品办理程序
           第四部分 寄存个人物品海关规定
           第五部分 包裹海关办理规定
           第六部分 离境旅客海关规定
           第七部分 交通工具海关规定
           第八部分 外交车辆
           第九部分 运营或租赁进口(暂时放行)
           第十部分 进料加工、组装或复出口规定
           第十一部分 暂时允许出口
           第十二部分 进口病人和残疾人医用车辆的条件
           第十三部分 东南非共同市场协议规定
           第十四部分 发展中国家之间全球贸易优惠待遇
           第十五部分 进口危险废物条件规定
           第十六部分 财政部2001年第765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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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到达旅客及海关规定

到达旅客可以免税携带下述物品:
一、 个人服装。
二、 数量无商业价值的、在100埃镑之内的部分新服装。
这些也免交消费税。
三、 一公升酒精饮料、一公升香水、200克香烟、25只雪茄或200克烟草。超出部分须必纳税。
四、 参加国际比赛所获得的勋章、奖牌和奖品。
五、 埃及原居民所拥有的、暂时出口的家具、工具、财物和汽车。这些物品必须在出口时,在护照上或埃及海关第126号表中登记,并在复进口时核实无误。
六、 游客或埃及移民在旅行中通常所使用的、无论新旧的相机、打字机、计算器、收音机、录音机、视频机、双筒望远镜、个人珠宝和首饰等。这些物品必须在护照上或埃及海关第93号表中一式两份进行登记,其中一份由海关盖章后交由游客保管,并在离境时提交。将这些物品滞留埃及将按走私罪受到处罚。
七、 在国外工作的埃及人回国休假,在出据可接受的担保或抵押以保证复出口及在国外持续居住的证据的前提下,享受上述第六条的待遇。
八、 在接受检查的前提下,下述物品可以免税:
  使团成员和在科学监督团下的无论是公费、外国资助还是自费的学者、具有博士头衔或同等学历的人员的个人财物、药品、家具、汽车。这些豁免在其结束学业最终返回,或其生病其家人返回时,开始享受。享受免税应具备下述条件:
1、 免税物品的海关关税总额不得超过10,000埃镑,再加一台个人电脑及普通打印机。超出部分必须纳税。
2、 这种豁免每人一生只享受一次。
3、 提交进口物品清单,该清单需经有关领事或埃及外交部鉴定证实价格已全部支付。
4、 提交使团理事总会提供的证明。
5、 这些物品必须在获得博士头衔或同等学位后,六个月之内运达。如理由充足,财政部长可放款这一条件。
  这一豁免不必等同于其他豁免。如一对夫妇(或夫妇之一)同时有权享受此豁免及其他免税,除其另有选择外,可适用此款。
  在最终清关之日后五年内禁止处理免税物品。五年内处理免税物品,将按进关时申报价格及按付款之日的税率缴纳税费。
九、 豁免范围:
1、 到达旅客在入境后24小时之内,可在达到海关区免税店或境内免税店购买200美元以内的免税商品。这些商品免征海关关税和销售税。埃及人一年内在免税店可购买两次,游客或过境旅客一年内可购买四次。免税物品的购买需在护照上登记,在购货时必须出视。
2、 获得博士头衔的埃及公民在获取学位后六个月内、或到达后三个月内,及在有关部门获得同等学历的学者在三个月内,可在境内的免税商店购买外国商品享受免税待遇。如符合其他申报规定,在理由得到证实下,海关署长可延长该期限。
十、 为提供到达旅客更多的便利,下述情况不适用进口规定:
1、 旅客携带或托运的属于自己、妻子、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的个人物品。
2、 无论新旧的个人和家庭用物品、消费品、运动器械。这些物品可在旅客到达之前或之后运达。
3、 自用汽车的新旧配件和主件,包括电动机、汽缸、滑轮组及整车部件不含需提供汽车许可证的底盘。
4、 个人职业或手艺所用的私人工具、仪器和机械。
十一、 海关当局将直接发行埃及人,在国外从其亲属继承的包括汽车在内的物品,无论该亲属是否是埃及人,并需提供由外交部有关部门出据的正式鉴别文件,确认该继承物品属于已故亲属所有。如所继承物品拥有一个以上的继承人,他们的代表可利用正式的代理书进行清关。
十二、 到达和离境的旅客最多可随身携带1000镑埃及货币(每位旅客1000镑)。任何数量的埃及货币均不得随行李托运。

             第二部分 到达旅客检查程序

海关行政管理部门为简便程序特发布规定如下:
一、 到达旅客拥有自己的专用通道。旅客携带的行李不属于海关,因此,如海关没有疑问的话,旅客可以不受检查而通过通道。
二、 通道用绿线标出,并张贴明确旅客豁免范围的公告。


             第三部分 滞期个人物品办理程序

为完善海关程序,海关滞期财物司负责办理到达旅客滞期物品事宜。
一、对于滞期包裹或行李应采取下列程序:
1、 如旅客的行李未能同机抵达,该旅客必须前往到达厅的航空公司代办处报告行李未到,并告知行李号码、规格及价值,便于行李丢失时向航空公司进行索赔。
2、 然后,该旅客必须前往到达厅的海关官员处填写海关申报表,注明行李滞期未到及列明内装物品,并申明未享受法定豁免,保留其权利,随后享受法定免税对滞期财物进行清关。该旅客必须保留申报单正本。
3、 当滞期财物到达时, 旅客必须从航空公司取得货单,前往滞期物品司检查行李,估算如有超出免税限额部分的应纳税额。
4、 最后,旅客在财务部门支付应付海关关税,取得注明行李号码的发票。
二、重要提示:
1、 滞期物品海关申报单必须保存完好,它是旅客享受免税权 利的唯一证明。该申报单丢失,全部行李均需征税,不享受任何豁免。
2、 由于二个月后需要缴纳滞期手续费,滞期物品的提取必须及时,否则将最终导致对该物品进行拍卖。

             第四部分 寄存个人物品海关规定

第一条 旅客携带的包裹,有下述情况的应存放在寄存部:
1、埃及人携带的物品,在到达时如不能支付应缴关税的。
2、数量上有商业价值的物品。
3、进口单据不全的、或必须上交管理部门的、或物品所有者拒绝海关估价的物品。
4、待物主提取的遗留物品和遗弃物品。
5、按要求,过境旅客寄存的物品。
6、获得外国旅客打猎或持枪许可证之前,由旅行团携带的枪支和弹药,应扣留至其离境。
7、为防止走私,用红色蜡封的邮包扣留至解决为止。
8、旅客在免税店购买的未付关税的物品,应保留在海关直至其离境,并送上班机。

第二条 寄存仓库放行物品的程序:
1、 向寄存部主任提出要求完成手续。
2、 等待复出口而滞留的个人包裹将送往寄存部,直至程序完成。
3、 有商业价值的包裹按进口规定办理,根据外贸部法规缴纳物品同等价值的罚金,或缴纳全部罚金的25%,再将物品复出口。复出口时需提供出口申报单和提单,寄存部代表陪同将包裹送至航空出口海关。
注:(早班负责办理滞留物品手续)

             第五部分 包裹海关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个人物品
旅客从境外发运的个人物品提单要求如下:
1、 发货人和收货人为同一人。
2、 物品需同到达旅客同行。
3、 数量为非商业性的。

第二条 礼品包裹
由邮寄、海运和空运的礼品不需进口许可证,海关可直接发行。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不是同一人。要求如下:
1、 包裹的内容和数量是非禁止的、个人的。如内容是禁止的,收货人连同发货人至少要受到讯问。
2、 包裹中的礼品必须是崭新的,数量是非商业性的。
3、 私人用途的进口物品,需提供医疗、技术和工艺的实践许可。

第三条
第一款 空运或海运个人物品的放行程序
1、 由承运人处取得提单和发货单。
2、 购买一张海关申报表,填好并连同上述文件交给放行程序的第一位官员进行单据检查、登记申报单、确认货物种类号码,便于进行实物检查。
3、 根据确认的种类检查包裹,估算海关价值,计算应纳税额。
4、 关税经理对申报单进行签字便于付款。
5、 前往海关财务缴纳应付税款,并取得收据。
6、 在仓库支付仓储费用。
7、 前往放行门,离开。
第二款 邮寄礼品的放行程序
1、 海关程序将在有关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完成。海关和邮政部门视其代理为有关人员来完成手续(如检查、定价及计算应纳税额)。
2、 第七号包裹单将送达有关人员通知其有包裹抵达。
3、 有关人员前往指定邮局支付税费,并提货。
收到包裹后,收货人将无权对已收税费提出异议。如有异议,必须向邮局海关提出申诉。专门成立的委员会将对所估税费进行重新考虑。

             第六部分 离境旅客海关规定

埃及和外国离境旅客享受下述权利:
一、游客、过境旅客或居住在国外的埃及人可携带入境时带入的,并在入境时在护照上或埃及海关第93号表中登记的物品。
二、埃及人出国可携带在旅游中通常使用的物品,诸如:照相机、摄相机、收音机、磁带、双筒望远镜等。这些物品应在护照上或埃及海关第126号表中登记,便于回国时免税带入。
三、 离境旅允许携带或托运其个人物品、礼品,及外国人和埃及所购买的物品。游客也可将其带入并存放在旅游公司的物品。
四、 离境旅客允许携带外国货币及其他形式的外汇报酬。
五、 离境旅客仅可携带1000镑埃及货币。

             第七部分 交通工具海关规定

第一条 最终放行
第一款 如在装运时或开立信用证时,进口当年拥有满意使用年限车型的新车,可以进口。信用证的装运期必须同车型或完成海关清关手续在同一年之内。
1、 病人或残疾人所用的医用车辆按照海关豁免法的规定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
2、 在国外居住九个月以上的埃及人、在国外工作的公司和机构进口的个人或私人用运输工具和轿车,和按照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局长批准的每人一辆的限制由投资人进口的私人用车,在购买时或拥有时,该车必须具有满意的使用年限。
3、 车辆的海关关税按排气量区别如下:
排气量 海关关税 消售税
1000cc以下 40% 15%
1000-1300 55% 15%
1300-1600 100% 15%
1600-2000 135% 30%
2000以上 135% 45%
第二款 病人或残疾人所用的医用车辆进口,在进行检查的前提下,可享受免税。条件如下:
1、 由医疗理事总会出据报告说明残疾的情况、医疗状况和该设备适合使用。
2、 免税项目必须使用有关病人或残疾人的名称。
3、 车辆必须小于四汽缸和1500cc.
4、 一般残疾人车辆的价值不应超过1.2万埃镑,工伤致残的车辆不得超过1.5万埃镑。就此案,伤残不得低于35%,并需出示由医疗保险总局所属的医疗委员会出据的报告。如价值超出规定,仅规定内的部分享受免税。
5、 海关放行后五年内,除非缴纳已豁免的全部海关关税及其他税费后,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理车辆。
6、 五年之后,豁免者有权不付关税及其他税费处理该车,并在通知海关之后享受另一辆免税医用车。
7、 五年之内未通知海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支付税费,处理车辆将被视为走私,违反1963第66号海关法和1986第86号免税法。
8、 作为私人用客车,不包括驾驶员应为九人座。座位是指未经拆卸过的原厂设计数量。
9、 外国交通部门签发的行驶执照和资料证明无需认证可视为所有权文件。这表示其在车辆使用年限有效期内拥有该车。

第二条 暂时放行
私人汽车的暂时放行
符合下列条件的私人汽车可暂时放行
第一款 居住在国外的埃及人、游客和过境旅客来埃及暂时居留的车辆:
1、 时间限制:
在其居留的同一年的六个月之内。期限过后可将车辆存放在海关指定的关税区内,或复出口。对同一车辆进行第二次暂时放行申请,该车辆需在国外停留在埃及使用时的同等时间。经有关海关同意,在保税区存放的车辆存放相同的时间后,可延长至第二个年度,并将适用忽略规定。
2、 服务费:
服务费按每三个月或部分支付如下:
排气量 服务费
1600cc及以下 250埃镑
1600-2000cc 500埃镑
2000cc以上 1000埃镑
(1) 按照在先的法规例外规定,随旅行团进口的车辆在埃及逗留仅一个月的服务费减至100埃镑。
(2) 私人机动车(小型面包车)不包括驾驶员应为九人座。座位是指未经拆卸过的原厂设计数量。

第二款
1、 政府机关或其他部门(包括大学和学校)邀请,并签订合同为该机构暂时工作的外国专家和教授、或为外国专家使用的车辆。
2、 政治避难人员、记者、通讯员和新闻机构代表的车辆。
3、 外国贵宾的车辆。
4、 在互惠的条件下,外国航空公司和公共机构使用的进口车辆。
5、 勘探和开采石油的公司使用的车辆
(1) 时间限制:应适用车辆放行的目的。
(2) 服务费:服务费按每三个月或部分支付如下:
排气量 服务费
1600cc及以下 250埃镑
1600-2000cc 500埃镑
2000cc以上 1000埃镑
按照在先的法规例外规定,用于勘探和开采石油及矿产品的车辆,其服务费减至每三个月100埃镑或部分。

第三款
1、按照海关法规定,超越豁免范围的、外国使领馆或外国外交和领事团体官方用进口车辆,及在外国使领馆工作的管理人员的进口车辆。
2、国际组织和地区性阿拉伯组织和其持有外交护照的成员使用的进口、并具备下述情况的车辆:
(1)时间限制:按照外交部与海关行政管理部门磋商拟订的特殊规定。
(2)服务费:
▲ 本款1的车辆,按互惠原则对待。。
▲ 本款2的车辆,需按每三个月100埃镑或部分支付服务费。
第四款 阿拉伯和外国学生在埃及较高水平的大学和学院学习和培训的汽车,如排气量未超过1600cc的。汽车排气量超过的,将按排气量的特殊规定的费率加倍征收服务费。
1、时间期限:较高学科和学院的,不得超过四年;工程系的五年;及医学系六年。
2、放行和延长条件:
(1)提供校方出据的文件证明其已登记入学并支付学费的学生的汽车可以放行。该学生还需提供国际旅票以满足暂时放行的条件,并支付使用的服务费。
(2)医学系的学生毕业后在埃及停留一年(实习)的汽车,如校长正式批准,并支付当年的费用,可暂时放行。
(3)学生可在暑假期间延期车辆,但需支付双倍的服务费。
3、服务费按每三个月或部分支付如下:
排气量 服务费
1600cc及以下 250埃镑
1600-2000cc 500埃镑
2000cc以上 1000埃镑

娱乐用游船和游艇的暂时放行
在国外居住的埃及人、游客、过境旅客和贵宾来埃及暂住,他们的游艇和野餐游船可以暂时放行。条件如下:
一、 时间期限:
1、游艇:暂时逗留十二个月之内。超过期限的游艇需存放在为此目的指定的港口(码头),或离开本国复出口。在本国停留后四个月之内的游艇不得再重新申请暂时放行。
2、娱乐用游船:暂时逗留六个月之内。超过期限的游船需存放在为此目的指定的港口(码头),或离开本国复出口。在本国停留后四个月之内的游船不得再重新申请暂时放行。
二、 暂时放行的服务费:
1、游艇:
(1) 第一个四个月为250埃镑。
(2) 第二个四个月为500埃镑。
(3) 该年度的最后四个月,如继续停留为1000埃镑。
(4) 不足四个月的,按四个月计算。
(5) 按在先法规的例外规定,停留一个月或少于一个月的、由旅行团或参加运动比赛和集会人员进口的游艇服务费可减至100埃镑。
2、 乐用的游船:
每三个月1000埃镑(壹仟镑)或部分。例外规定:可用汽车拖行的娱乐游船,每三个月350埃镑(三佰伍拾镑)或部分。
三、 娱乐用游船和游艇的暂时放行一般规定
1、海关关税和其他税费:
(1) 在提供下述的文件后,可暂缓支付海关关税和其他税费而暂时放行。
◆为游艇和娱乐用游船到达海港进行地区性旅行提供个人保证,并在放行时通知港口安全部门。
◆需提交旅游当局提供的寻求国内旅行(尼罗河旅行)的担保或保证。
(2)海关暂时放行自然人的游艇或娱乐用游船。按照海关总署署长签发的法令规定,贵宾或重要团体可放行一艘以上的游艇或娱乐用游船。
(3)游艇或娱乐用游船的用途必须和暂时放行的理由一致。除经海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完成进口手续和缴纳关税及税费,禁止通过销售、遗弃和捐赠等形式处理暂时放行船只。
(4)违反部级暂时放行法令条件和条款的、暂时放行的游艇或娱乐用游船应缴关税及其他税费。
2、进口规定:
根据第275/91号进口法规第一条规定暂时进口游艇或娱乐用游船不适用进口法。
3、管理规定:
应告知检疫部门、海运检查部门和港口安全局船只离岸和到岸港口名称。
2001第1603号部级法令

交通工具暂时放行的一般原则
一、 海关关税和其他税费:
提供下述保证之一的私人车辆,未缴纳海关关税及其他税费可以暂时放行。
1、现金保证金。
2、应付关税和其他税费的银行保函。
3、由海关授权的交通工具俱乐部提供的国际旅票。未通知仓库海关不给予履行证明。
4、国际行驶执照和驾驶执照(入境旅客的)。
(1)一个自然人可暂时放行一辆交通工具,同时贵宾和重要机构可暂时放行一辆以上的交通工具。
(2)暂时放行的交通工具的用途必须和暂时放行的理由一致。未获得海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完成进口手续和支付应付关税和税费的交通工具禁止处理。
二、 进口规定:
根据第275/91号进口法规第一条规定暂时进口交通工具不适用进口法。
三、 管理规定:
交通工具应出示给国民防卫及防火局"爆炸品处"和卫生部药品控制局"毒品处"。
下述原则应适用于暂时放行私家车或延期时:
1、如授权驾驶人在车主的名字之后在国际旅票上登记,并符合暂时放行条件,该人可驾驶该车。按照第3/95号指令公告的例外规定,贵宾和残疾人应从有关部门首长获得许可。直系亲属也允许驾驶该车。违者适用海关法第166/4款。
2、第一个三个月结束后,如担保仍然有效,车辆的许可允许进行下一个三个月的延期,申请日期不限。
3、如担保仍然有效,许可到期后24小时之内,暂时放行许可(国际旅票)的持有者可将车辆再出口。
  在国际旅票保证的有效期内,车辆许可到期而未将车辆再出口或存放,第116/4款将适用。第160/2000海关法已将第118/4款修改,保证过期后,按违法情况和迟滞时间适用该法。如该车未再出口,应适用进口法规缴纳应付海关关税。

运输车辆放行制度
第一款 最终放行
支付海关关税和其他税费并符合下列进口规定的车辆可最终放行:
1、卡车、半卡车和小型面包车:
(1)按照进口法规规定,车龄限制年份可不同于型号年份,即进口年份为2000年,2000和1999年车型可以进口。
(2)重型卡车的载重量按照运输部的规定。
2、特种用途车辆:
(1)除下列车种外,特种用途车辆可在生产年份后五年内进口。日期按装运或拥有日期计算:
(非公路用翻斗车、车载液压吊车和水泥搅拌车)
(2)设计用于载人的车辆、其他货运车辆及半拖挂公路拖拉机的年份至装运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不包括生产年份。这是指居住国外不得少于9个月的埃及人、公司、外交官和在国外工作的商业社团的进口车辆,及投资者每人一辆的私人使用的车辆。投资者必须从投资和自由区总局获得许可,并在购进"拥有"时,符合相关进口汽车进口规定。
(3)1999第55号法律对交通法进行修改,该法规定包括生产年代超过十年的各种出租车、公共汽车、运输车辆和拖车不予发新执照。
(4)应付海关关税及税费如下:
--实物检查和辩认项目后,决定海关定位。
--如进口是运输车辆、半运输车辆或小型面包车,海关关税额为:
进口价值的40%+10%的销售税(价值+关税)+3%的服务费
--如进口是两厢车辆,海关关税额为:
进口价值的30%+30%的销售税(价值+关税)+3%的服务费
--如进口是特种用途汽车包括吊车、水泥搅拌车或泵车、车间用车、修理车辆、钻井车及其他,海关关税额为:
进口价值的30%+10%的销售税(价值+关税)+3%的服务费
--翻斗车,进口税率按载重量区分,如翻斗车的总重量小于32吨,海关关税额为:
进口价值的40%+10%的销售税(价值+关税)+4%的服务费
--如翻斗车的总重量超过32吨,海关关税额为:
进口价值的10%+10%的销售税(价值+关税)+3%的服务费

第二款 暂时放行:
  仅一次旅程、运输埃及出口物品的外国卡车、拖车和冷藏车,满车或空车,提交在暂时放行期内有效的旅票和支付200埃镑的服务费后,可以暂时放行为期两周的时间。

第三款 撤消规定:
  完成最终放行手续的车辆可以完成进口或进口维修,即无应付关税或进口限制。由于是完税和已进口清关的车辆,进口人有权在时间期限内再出口或处理该车。这与暂时许可相反,由于车辆是未完税或清关的,暂时放行车辆在时间期限结束后再出口,和不能处理该车,处理车辆被视为走私行为。

第四款 过境放行:
文件63:按照过境规定,外国车辆允许未经海路进行运输,无论是
否从一边国界进入直接出境,或由一个分支海关发往另一个海关。
文件64:在交付海关关税保证金,或提供在规定时间内车辆到达至
目的地保函后,仅由特定的海关官员负责办理过境车辆手续。
文件65:除另有法令规定外,过境车辆不受限制和禁止条款的约束。
文件66:到达车辆在国外的目的地,应由目的港海关出据的证明证实。如此案需要,海关有权免除提供该证明或接受其他证明。
文件67:过境车辆运输时,可由签署过境者负责全部过境路线和各种运输方式。
文件69:海关行政部门决定过境车辆或运输方式、或两者的铅封。签字保证人负责车辆和铅封的完好无损。

              第八部分 外交车辆

                 总 则
车辆放行的方式

第一条 允许放行
车辆放行时计算海关关税和其他税费,放行之日三年以后卖出付款时,适用海关关税。

第二条 暂缓放行
当车辆入境放行时,计算车价、应付海关关税和适用其他税费。在允许期限以后销售车辆时,按照相关的法规规定在支付每年应付服务费以外,支付相关税费。

第三条 旅票放行
外交官和行政管理人员在第一次赴任时,按下述条件申请放行。
1、 其所在使馆签发申请,要求放行特定车辆。
2、 申请必须在其到达埃及三个月之内提出。
3、 申请人然后收到一封要求海关放行其车辆的信函。

             外交车辆一般规定
1、 应进口当年车型的车辆。
2、 在当地销售车辆时,外国使馆和其馆员目前可销售1997年8月1日以前放行的车辆,并支付关税和其他税费。
3、 如在埃及结束工作后复出口的右位方向盘的车辆不予核发行驶执照,但可从外交部获得临时执照。
4、 外交人员离开本国前,应将其拥有的全部车辆进行转卖或转交。
5、 车辆售出后,外交官或行政人员应将有关金属牌照送交开罗交通管理局。否则该人员或其继任者不能领取另一个牌照,直至将牌照送交交通管理部门或外交部,并取得收据。
6、 车辆应在外交部签发的批准售车文件之日后三个月内售出。
7、 为安全起见,除司机以外,埃及人禁止驾驶外交车辆。
8、 外交官必须从外交部获得埃及的驾驶执照。
9、 雇用埃及司机的外交车辆,必须由该司机支付全部记录在案的罚款后,有关行驶执照方可获得年审。本条规定不适用平等对待原则。
10、 按照平等对待的原则,外交人员驾驶的车辆将接受交通违章和在快速路上超速的处罚。
11、 各种外交车辆在进入高速路时均需支付过路费。设立在收费处外侧专门用于政府车辆通过的辅道,禁止外交车辆通过。

             建筑和结构扩建设备的进口
  对于适应经营活动的设备、机械、仪器及运输工具,包括专用于固定航线、在尼罗河及海洋上运输旅客的运输工具,按其价值5%的统一关税税率加征关税。按照1997第8号投资法第一条之规定,或本法第一条的执行规定,无论何种法律形式的公司和机构所使用的进口汽车、家具和管件除外。如公司有多种运营活动,仅按1997第8号法规定的经营活动适用5%的统一税率。经营活动的结束是指建筑完工和投产。
条件如下:
1、 未通过中间者而进口的、用于该项目的设备、机械和仪器。
2、 提供由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出据的证明,说明活动的行业和开工日期。
3、 提供由投资和自由区总局出据的证明,说明这些商品的数量和种类是项目建立和扩建所需要的。扩建必须是该公司的主营项目,或按照1997第8号法之规定新的补充经营范围。
4、 提供由投资和自由区总局批准的建筑或扩建许可证明,包括同意享受5%的统一海关关税待遇。如公司修建过渡性的建筑,工程的完工是在后续阶段完成的,在许可证中必须说明。该公司必须提供有上述机构批准同意的工程阶段所需物品清单,便于放行时计算税率。
5、 出据正本工商注册和税务证明,以证实该公司可经营该工程或阶段性项目。
6、 公司和建筑或扩建中的工程所用的、分批进口的仪器和设备的散件,在按分批支付5%的关税后,可按现行的有关法规和程序办理暂时进口。其余的关税部分需支付保证金,直至安装和检查后,进行海关定价。
7、 提供担保保证放行日之后10年内、或计算机5年内(文件6548),未经通知海关支付关税税差不得将按统一关税放行的物品用于规定以外的用途,或将该物品处理。
8、 在限制期内将减税物品处理用于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将收取海关关税,税额不超过已豁免的关税金额。
9、 限制期过后,有关人员无须支付任何税费即可将物品处理。
10、 按照海关监管(文件6563)规定,应提供将物品分别登记的保证。

              第九部分 运营或租赁进口
                 (暂时放行)
  在埃及用于租赁或暂时运营的设备、机械或仪器,包括货运车辆和特种车辆(汽车除外)暂时进口时,按每年或部分,分别缴纳20%的海关关税和消费税,直至其复出口。条件如下:
1、 该仪器和设备是在本项目项下的进口。
2、 进口的物资是用于某一建筑或经济项目,或有关人员出据文件(诸如该项目的确认合同)证明进口是该项目所用的物资。
3、 项目完工和运营后6个月之内,进口的物资必须复出口。如物资用于其他建筑或经济项目,期限可以延长另一个6个月。由此,新的期限由第二个项目结束开始计算。
4、 公司或项目经理应提供在合同期满之前通知海关的保证,并附经批准的商业注册执照副本一张。
5、 提供下述之一应付海关关税和其他税费、及限制进口物资价值的担保:
(1) 现金保证金;
(2) 由授权银行出据的、有效期为放行日之后一年内有效的银行保函。且该保函,经总署署长批准可延期一年。
(3) 公司股票净额的80%的担保声明,及由税务总局和注册会计师签字批准的最新财务平衡表副本。这些文件必须提交给中央暂时放行退税局。
(4) 应付海关关税和其他税费80%的银行保函。该保函有效期为一年,并在施工期内可以延期。
(5) 各部委、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机构或国营公司进口的物资,不受203/91号法的约束,需出据支付应付关税和税费的保证。并且如物资不再复出口,必须上缴。
6、 货运车辆和特种车辆应符合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7、 物资复出口时,按照海关关税税率支付关税和税费。
8、 按照海关监管(文件6563)规定,出据保证书,保证将物资分别登记。
9、 应通报免税司,便于跟踪管理。(文件6608)
10、 如进口单位享受免税,将不适用附录中的规定,但将适用免税。
11、 如海关同意处理物资,应按适用海关关税税率、减去处理当年的20%税费缴纳未付关税和消费税。
12、 应通报销售税总局,便于跟踪管理。(文件7004)

终止验放进口物品及要求复出口
1、 如在验放已完成检查、实地盘存、分类和核实程序后终止放行,必须支付1%的服务费。
2、 如果在海关计税估价和有关海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放行,并发现价值为十倍的差额时,进口者必须支付不低于十分之一的已定关税作为罚金,及其他应付服务费用,但金额不应超过海关估价。

          第十部分 进料加工、组装及复出口规定

  用于生产或装配项目的原料和配件的进口,可以暂时免征海关关税和其他税费,包括销售税。
  本规定也适用可提供已鉴定和批准经营另一个生产项目合同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进口。该合同应说明所需进口数量和税目。如进口时发生困难,进口商也可在申请退税或取回担保时,出据这些合同。条件如下:
一、在海关暂时放行专用报关单上记录进口商品。

二、提交应付海关关税和其他税费的金融担保。如进口商品是禁止的,担保的金额除海关关税和其他税费外,还应包括非工业(非生产)性项目物资的价值,或生产性项目(工厂)物资的5%。
  担保的内容增加,应付关税及税费、增加额和相应的罚金亦增加。如商品未能出口,需立即支付内容增加罚金、其他税费和增加额罚款。
担保的方式可为下述之一:
1、现金保证金。
2、有资格银行出据的银行保函,有效期为放行之日后一年,并且经署长同意可以延期一年的。条件如下:
(1)海关在收到开立保函银行出据的有效期确认书后,该保函方能接受。
(2)保函是不可撤消的、并不含有阻碍清算的条款的,如需要时。
(3)保函到期前应进行延展,并正式通知开立银行。
(4)如需对保函进行清算,海关必须向该银行提出要求。如银行决绝清算,必须提供给有关法律事务部门相关支持文件副本。
(5)提供公司所有者资产净值的80%的担保的声明,及最新由税务总局和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平衡表副本。此文件必须提交暂时管理和退关中心局。
3、需提供公司所有者资产净值的80%的担保的声明,及最新由税务总局和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平衡表副本。此文件应提交审核总务局按照中心局所有者资产净值帐目规定进行修订。公司(或其法定代理人)将据此担保承担法律责任。
4、各部、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公共当局和国营公司不适用(203/91)法的进口货物,为防止未复出口,应提供应付关税及税费的保证书。

三、根据财政部法令第267/2001号(第一款)、第382/2001号、第447/2001号、第475/2001号、第968/2001号、第1276/2001、第1317/2001号及第1569/2001号批准成立的公司,按照该部第137/2001号法令条款的规定无须提供上述担保。条件如下:
1、本制度仅限于上述法令规定的行业并按有关行业注册的生产性实体。
2、公司的法人代表应提交由银行批准同意其签字有效的保证书一份。
3、制成品必须在放行之日后一年内复出口,同时用于农业生产的原料和商品的进口期限为两年。在提供应付海关关税和其他应付税费的、不可撤消保函后,经海关署长批准期限可延长一期。
4、原料和进口商品的应付海关关税和税费金额,不得超过过去三年中,按照暂时管理规定对出口商就进口货物退税平均价值的50%。
5、公司应对进口和出口、经营周期和实际剩余物资进行定期登记记录,便于有关海关行政管理委员会进行检查。
6、海关行政管理部门每月向财政部报告一次,上述企业行为适用所有相关法令及第137/2001号法令,并每六个月报告一次预计该企业有能力完成商品的出口。

四、财政部长在与其他相关部长取得一致后,颁布法令鉴别生产最终产品所需的国外和国内的原料及商品,决定损耗和废料的比率及有海关价值的产品,便于征收应付税金和关税。

五、提交在进口日期后一年内复出口的保证。在原期限到期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应付海关关税和税金,及其他应付税费的不可撤消保函后,经海关署长批准(由财政部长授权),理由正当,期限可以延长。

六、出据保证书担保不将用于本制度规定(文件6548)之目的的进口原料及商品处理。未经通知海关处理该原料将视为走私,并受到法律处罚。

七、如未将进口原料及产品复出口或运进自由区,将征收已暂时豁免的应付海关关税和税金及其他税费。条件如下:
1、除用现金保证金支付外,应付关税及税金,并需加上中央银行付款之日公布的最高利息。
2、立即收取销售税,加上放行之日至付款日期每个星期销售税的0.5%或部分。

八、封存3个法定样品、具体样本或同意的规格,以在检查和复出口时鉴定其项目和数量。海关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必要的检查。

九、提交保证提供工业监督当局出据的产品是否适用暂时进口规定的批准。

十、提交按照海关监管(文件6563)之规定分别记录登记的保证。

十一、货物的情况应通知暂时放行管理总局,便于跟踪管理。

十二、也应通知豁免中心,便于跟踪管理。

十三、货物的情况应通知销售税务总局,便于跟踪管理。

(未完待续)


驻埃及使馆经商处

200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