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南下"战略与埃及-欧盟合作伙伴协议
埃及开展区域经济合作情况之三


近年来,欧盟与埃及及南地中海国家的区域性经贸合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这一进程的推进,除历史因素、地缘因素和双方有着长期的经贸往来外,一方面,埃及及南地中海国家出于对欧盟市场和资金、技术的依赖,需要进一步发展与欧盟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欧盟则出于政治和安全方面因素的考虑,以及需要为其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石油和原材料的供应渠道,也需要推进与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方面的全方位的合作。

一、欧盟与南地中海国家的经济合作与巴塞罗纳宣言

早在60年代,欧盟(当时为欧共体)就第开始了与南地中海地区(SMR-the Southern Mediterranean Region)国家建立经济联系的第一次尝试。当时,除阿尔及利亚外,欧盟与所有的SMR国家都签订了一系列的贸易合作协定。

在70年代的下半叶,欧盟与SMR国家开展了第二次的合作,与这些国家订了一系列涉及范围更加广泛的合作协定,其目的在于与SMR国家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这些协定的内容包括允许SMR国家的大部分工业制成品在一定时期后免税进入欧盟,并对这些国家进入欧盟的农产品提供有限的关税优惠。这一阶段,所实施的贸易优惠基本上是单向、非互惠安排,即由欧盟向SMR国家提供贸易优惠措施。

1994年10月欧盟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地中海国家之间的合作、建立欧洲与地中海国家伙伴关系的设想。1994年12月,欧盟埃森会议讨论了这一设想,认为"地中海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是欧洲最优先考虑的问题之一",决心"以具体行动回答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挑战"。1995年3月,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建立欧洲与地中海国家伙伴关系的方案。方案确定欧盟先与地中海国家建立联系国的伙伴关系,进而到2010年逐步建立起包括12个SMR国家在内的30多个国家、有6亿至8亿人口的欧洲-地中海自由贸易区。1995年11月,欧盟15国和地中海12国(摩洛哥、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埃及、以色列、黎巴嫩、约旦、叙利亚、塞浦路斯、巴勒斯坦、马耳他和土耳其,地中海南岸只有利比亚被排除在外)的外交部长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举行了第一次合作会议,巴解执委会主席阿拉法特也出席了会议。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是把地中海地区建设成为一个和平、安全和稳定的区域,争取在2010年前建立地中海自由贸易区。会议形成巴塞罗纳宣言,这标志着欧盟新的一轮的"南下"战略的开始。

经过5年的努力,欧盟已先后与摩洛哥、突尼斯、约旦、巴勒斯坦、以色列和埃及等6个国家签署合作伙伴协议。此外,欧盟正在加紧与叙利亚、阿尔及利亚和黎巴嫩的合作伙伴关系谈判。通过这些协议,欧盟与地中海国家建立了一种轴辐体系。

欧盟与这些国家达成的协议结构和协议内容基本相似,只是协议实施时间表和覆盖的产品范围有所不同。协议一般规定12年的过渡期,在12年内逐步降低关税,在期限结束时实现自由贸易区,除附录所列类别外,免除所有工业品的关税和数量限制;农产品则要在过渡期结束时另行审议。各方同意将关税约束在一定水平,并不再征收其他费用。例外的工业品要在过渡期结束后3-12年内最终取消关税。部分工业品不必逐步降低关税,但在过渡期结束时要重新审议。协议一般分为政治对话,商品自由流动,建立和提供服务权,支付、资本、竞争及其他,经济合作,社会和文化合作,金融合作,总则等8个部分。

对于服务贸易,协议只是规定各方同意最终扩大协议范围以包括服务贸易自由化,并重复引述了GATS的减让表。由欧盟15国和地中海国家的代表组成的联合理事会作为协议的管理机构,对各方履行GATS减让义务情况进行评估,在实现协议规定的自由度后的5年内对是否进一步自由化提出建议。

在资本流动方面,各方同意在国际收支平衡得到一定保障的前提下,允许自由进行经常项目支付、投资资本和利润回流。各方允诺进行磋商以推动实现在适当时间实现投资自由。协议规定的竞争政策实际上要求地中海国家最终采取欧盟的基本政策,要求联合理事会在协议生效5年内制定有关规则。协议要求各方在5年内取消国家垄断,保证没有采购歧视。协议还规定各方推广采用欧盟的工业品、农产品和食品标准及认证程序。

原产地规则也是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欧盟的承诺,如果地中海国家与另一地中海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议,欧盟将采取原产地累进政策。但在具体的累进政策上,欧盟对马格里布和马什里克(埃及、约旦、巴勒斯坦、以色列、叙利亚)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对于马格里布国家的产品,在计算当地成分含量时,只能对来自欧盟和马格里布国家的增增值部分进行累计;而对于马什里克国家,则对来自全部地中海国家的增值部分进行累进。欧盟给予埃及的原产地政策是来自其他地中海国家的原料都可以累进,但前提是该国与埃及和欧盟都必须有自由贸易协议,而且须使用相同的原产地原则。在农业问题上,欧盟对马格里布国家更为宽松。

协议允许各方采取反倾销和保障措施。

二、埃及与欧盟经贸关系发展概况与合作伙伴协议

1977年1月18日,埃及与当时的欧共体在布鲁塞尔签署了合作协议(The 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EC and Egypt),1978年正式实施,以替代1972年12月18日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双方在经济、技术、金融和贸易方面全面开展合作。直到目前,埃及与欧盟之间的经贸往来一直在该协议框架(后经过几次修改)下进行。该协议给予埃及有限的非互惠待遇:部分埃及工业品进入欧洲免税,农产品受配额限制。

欧盟一直是埃及重要的贸易伙伴,埃及三分之一的出口是面向欧盟,欧盟是埃及40%的进口供应国。2000年埃及向欧盟出口额达22亿欧元,比上年增长41%;今年1-3月,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5·5%。

欧盟与埃及之间建立新的合作伙伴关系框架的尝试始于九十年代初。1993年9月,欧共体邀请埃及就进一步开展政治、经济合作进行会谈。双方定于1994年5月在布鲁塞尔召开会议。1995年埃及与欧盟的合作伙伴协议正式开始谈判,1999年6月谈判基本完成;2001年初埃及政府决定签署该协定,双方最终于6月26日正式签署协议。协议的签署,被认为是"巴塞罗纳进程"的重要成果之一。

埃及与欧盟的合作伙伴协议包括14章92款,涵盖了埃及和欧盟关系的各个方面。分为三条轴线:政治、安全;经济、财政援助;社会、文化及领事,但协议的核心是建立自由贸易区。

在工业品贸易方面,协议规定:协议生效后,将取消埃及向欧盟出口的工业品的所有贸易障碍,包括取消纺织品配额。埃及将在16年的过渡期后,给予从欧盟进口的产品以相同待遇。埃及免除工业品关税的过渡期分4个阶段:1、协议生效后的3年内,对初级产品和用于投资的资本性货物免除关税;2、在协议生效后的4-6年内,对进口食品免税;3、在协议生效后的第6-7年内,对最终产品免税;4、在协议生效后的第10年后的6年内,对其余产品免税。

农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一直是谈判的核心问题。由于受欧盟农业共同政策的制约,欧盟在农产品自由化方面不能象工业产品一样给予埃及全面的自由化。而埃及则通过讨价还价向欧盟争取更多的农产品配额和更长的免税出口季节。尽管欧盟在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让步,埃及对最终协议条款仍不满意。在这一方面,协议规定:欧盟对从埃及进口农产品在关税减免方面分3类区别对待:一类是完全免税产品,包括油脂类、糖类、酱类、矿泉水、烟酒类等;第二类为免除工业加工部分的关税,包括糖果、饼干、无酒精饮料、土豆粉条等;第三类为免除加工部分的关税,并免除免除农产品本身关税的30%,包括巧克力、运用可可制作的食品等。

对农产品进口数量采取关税配额制。已经确定的在协议生效后3年后每年进入欧盟市场的农产品的关税配额为:马铃薯25万吨;柑橘6万吨、草莓1500吨、西番莲3000吨、鲜花3000吨、草莓1500吨、豌豆2万吨、卷心菜1500吨及35万吨的椰枣、蜜饯等农产品,配额种类达108种。协议规定,每3年可就增加农产品配额进行一次磋商。对埃及出口到欧盟的部分农产品如柑橘、葡萄、柠檬、草药和香草、椰枣、石榴、干蔬菜和一些品种的花生等,将不分季节,在配额内免除关税。

协议规定,对于从欧盟进口的部分农产品,当进口增长较快、对本国生产构成威胁时允许埃及恢复征收关税,并在从欧盟进口的部分产品超过一定数量后征收预防性关税。

三、协议的签署所带来的影响

尽管埃及与欧盟所达成的协议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埃及已享受到协议带来的好处,表现在:

一是自1999年双方达成协议以来,欧盟未对埃及实施反倾销措施,且于今年取消了1998年以来从对埃及进口马铃薯所实施的限制措施。此前,欧盟还威胁要对埃及原棉和纺织品征收倾销税,并对从埃及进口的马铃薯以其感染上一种棕褐色腐烂病(Brown Rot)-一种马铃薯传染病为由加以限制。1996年,法国曾以此为由限制埃及马铃薯进入该市场。1998年,根据英国、法国、和希腊的要求,欧盟决定,如果从埃及进口的马铃薯中检测出10个以上带有该病的样本,就自动终止其对欧盟的出口。

二是埃及以发展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而实施的工业和经济现代化计划,向欧盟争取资金和技术援助。

在1995年巴塞罗纳会议上,欧盟承诺在1995-1999年拨出46.85亿埃居(约合300亿法郎)的财政援助,用于地中海南岸和东岸的经济发展,即MEDAⅠ计划。与此同时欧洲开发银行将提供相同金额的贷款。 MEDA资金所资助的项目分为三类:社会经济项目、政治和军事活动及人权活动。其中85%的基金将用于开发性项目,其余部分用于地中海国家区域性经济合作计划。该计划是由欧盟向在南地中海地区实施的的开发项目提供资金,资金的使用是针对具体项目,而不是直接提供给受援国政府,条件成熟的项目,不论所在国家,都可以获得贷款。但资金的使用要征得欧盟同意,并确认项目具有开发的价值。这样一来, MEDAⅠ实施阶段有14.7亿欧元未得到使用。如埃及在MEDAⅠ计划中,拥有6.86亿欧盟的资金份额,但只使用了其中22.9%的资金,主要用于健康、教育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项目投资。

欧盟承诺向MEDA第二阶段计划(实施期为2000-2006年),即MEDA Ⅱ 提供53.5欧元资金。埃及希望运用该资金于国内工业现代化建设和吸引外资。埃及今年年初曾商定拟于今年5月14日与欧盟签订协议,后推迟到6月份,其中的原因之一,是等待埃及有关部门制定出工业和经济现代化计划,以争取利用更多的MEDA资金。

埃及政府拟定的10年期工业和经济现代化计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期需投入4·5亿欧元资金,其中要求欧盟提供2·5亿欧元赠款,埃及政府提供1·3亿欧元(通过发现债券),其余部分由私营部门投入。与此同时,欧盟还将向埃及基础教育现代化项目、基本卫生项目各提供1亿欧元赠款;向社会开发基金项目提供1·55亿欧元赠款、向私营部门现代化项目提供5500万欧元赠款。欧盟还将通过欧洲投资银行向埃及提供4·16亿欧元的贷款。第二期计划政府将提供5亿欧元的资金。第三期计划总投资达1130亿埃镑(约合265亿美元)。

从负面影响来看,协议的实施,会影响埃及的关税收入,据估算,如果协议实施,埃及的关税收入将减少8-10%。此外,协议的实施,对埃及相关产业如汽车、食品、医药、化工行业等将带来一定的冲击。但这种冲击会促进埃及提高制造业水平、提到劳动生产力和产品的竞争力。

四、埃及与欧盟经贸合作的谈判与审议机制

埃及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牵头单位和谈判机制基本上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双边自由贸易区协议主要是通过混委会机制来进行谈判,混委会一般由经济贸易部(贸易代表处)牵头,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参加。2、阿盟组织实施的AFTA的有关协议,一般由计划与国际合作部牵头,由该部部长代表政府签署协议。如今年5月8日,计划与国际合作部部长达尔什代表埃及政府与摩洛哥、约旦和突尼斯代表在环地中海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协议上签字; 6月8日,达尔什部长在巴格达召开的阿拉伯经济一体化委员会第73次会议上代表埃及政府与伊拉克、叙利亚及利比亚在《实施阶段性阿拉伯共同市场》协议上签字。3、COMESA区域经济合作一般由经济贸易部牵头组织,由该部部长出席有关活动并代表政府签署协议。目前,埃及经济贸易部长约瑟夫·加利任COMESA部长理事会主席。

埃及与欧盟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协议的谈判组织工作则是按照1995年总理令进行的。根据该法令,谈判工作由埃及外交部牵头,由20个相关的政府部门及中央银行和4个工业联合会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谈判小组,由外交部负责欧盟事务的部长助理Gamal Bayoumi担任首席谈判人(the Chief Negotiator )和协调人。为此,埃及成立了13个工作小组,针对协议中涉及到的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双方谈判形成最终协议文本后,由谈判小组将协议文本提交内阁,各有关部门对协议文本提出建议,然后,由总理对协议文本进行全面的审查后,提交总统审阅。早在1999年6月,谈判已接近尾声,第10个草案1999年6月已经欧盟委员会批准,但埃方却对该协议草案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审阅过程,直到今年年初,埃及政府有关部门才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制定出10年的工业现代化计划后,于今年6月26日经穆巴拉克总统同意、由埃及外交部长阿哈默德·马西尔与欧盟委员会主席正式签署协议。按法律规定,埃方要经埃及人民议会审议批准后、欧盟要经欧盟及所有成员国议会批准后,协议才能正式生效,预计这一过程需要2-4年时间。

五、埃及政府向世贸组织履行报告义务情况

按世贸组织规定,以区域合作形势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应提交世贸组织予以审查,即向世贸组织履行报告义务。截至目前,有200多个地区性贸易协议向世贸组织履行了报告义务,其中,有150多个已进入实施阶段。

埃及于1998年成为COMESA成员时,未见其向世贸组织履行报告义务的记录。但COMESA作为区域性合作组织,在1994年12月8日宣告成立时,即于1995年6月29日依据GATT的"授权条款"(The Enabling Clause)向世贸组织履行这一义务。当时报告的协议种类为"其它"类型(世贸组织在统计时将协议种类划分为:自由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关税同盟、准关税同盟和其它类)。世贸组织的相关机构对该报告未提出审查要求(Examination not requested by relavent body)。

早在1977年,欧共体与埃及签订的合作协议于7月1日经双方签字后,当年7月15日即按照GATT第24条的规定,向世贸组织履行了报告义务,协议种类为"自由贸易协定",该报告得到世贸组织采纳(Report adopted)。欧盟-埃及于今年签署的合作伙伴协议,按照以往的做法,应向世贸组织履行报告义务。

关于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协议,由于成员国尚未全部加入,且有关协议内容在实施过程中还在不断完善,因此,未向世贸组织履行报告义务。此外,尽管阿拉伯国家之间签署了很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阶段性的自由贸易协定,但有些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只是双方约定通过逐步削减关税,在将来一定期限(一般是5年)最终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协定所约定的内容最多只能称作"半自由贸易区"。因此,这些协定的签署也未见其向世贸组织报告的记录。


驻埃及使馆经商参处
郑厚斌 撰稿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