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981年137号劳动法及其修订法案,以及1981年159号公司法,并根据国务委员会的意见劳动和培训部部长决定如下:
第一条
实施根据1991年10号法的制订的埃及外派劳务组织原则的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下述表述为:
有关部:劳动和培训部
有关部长:劳动和培训部部长
有关机构:外派劳务服务机构
公司:许可从事埃及外派劳务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本决定在埃及政府公报上公布,从公布次日起生效。
劳动和培训部部长
1991/7/29
外派劳务组织原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 从事业务许可和延期
第一条
有意获得埃及外派劳务许可的公司法定代表,根据本条例附表1的格式提交申请,并递交下列文件:
--公司成立合同和基本章程的正式副本
--董事会成员或经理以及负责外派劳务业务人员的姓名、国籍。
--每个董事会成员、经理和负责外派劳务业务人员刑事状况证明
--申请许可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每个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个人或家庭身份证复印件一式6份
--公司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场所说明。该场所应进行登记,并注明日期
第二条
根据劳动法第28条(重复1)的规定交纳5000埃镑的手续费和保函后,发给许可。手续费以受益人为劳动和培训部的保兑支票支付。手续费金额中不包括应交纳的印花税。
第三条
有关机构在专用登记簿上根据提交申请的日期,使用连续编号对申请进行登记。向递交申请者发出加盖有接收本条例第1条要求的文件和说明的印章的收条,以及证明交纳手续费的单据。
第四条
有关机构审查提交的申请,以确认说明、文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
应以登记回执的挂号信函,按照申请上注明的地址通知提交申请的公司,接受或拒绝申请,以及拒绝的理由。
如果申请被拒绝,可以在通知到达公司60天内向有关部长申诉。
第五条
在申请被接受的情况下,只有在递交了劳动法第28条(重复1)规定的银行担保函后,才颁发许可。
第六条
根据附表2的格式向提出申请的公司颁发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递交上条规定的担保函的日期起计算。
第七条
公司应在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许可证的公告。
第八条
按照上述各条的规定办理许可证续期手续。在交纳2500埃镑手续费并递交上述担保函后办理手续。应在许可证期满前至少4个月,提出续期申请,并附报所有说明和文件。
第二章 公司驻地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获得许可的公司应具备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场所。场所应是长期的,独立的,能够接待从事海外劳务的埃及工人。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
在充分考虑关于宣传及工作时间的法律和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在公司驻地的建筑外面显著的位置悬挂公司名称和作息时间。
第十一条
应将允许公司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许可证安放在从事外派劳务业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司不得在许可证登记的场所以外的地方从事外派劳务业务。
第三章 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原则、程序和组织办法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从事以下活动:
--接受国外雇主关于需要埃及工人的申请。
--按照预先制备的表格,接受有意从事海外劳务的埃及人的申请。并在专门登记簿上对有意从事海外劳务的人进行登记。
--根据国外需求,推荐登记者适宜的工种、工作和职业。
--如果公司被外国雇主授权或委托-这种授权和委托要由有关方面鉴证-则代表其签定合同。
--与有关的政府部门共同采取必要的步骤,进行埃及人员的外派工作。
第十二条(重复1)
获得从事外派劳务业务许可的公司可以在限定的范围内从事下列业务:
--保安、警卫工作
--维修、清洁工作
--商务服务工作例如:书写科技信件并进行翻译、复印文件、计算机摄影、国际电话、传真、汽车租赁等)
在从事上述活动时,应具备有关部门对从事这些活动提出的要求,并事先得到劳动和移民部的批准。
第十二条(重复2)
获得从事外派劳务业务许可的公司可以依据下列原则和条件从事季节性朝觐活动:
--向劳动部办公厅海外服务机构提交申请,以批准沙特阿拉伯王国从事季节性朝觐活动的公司进行季节性朝觐活动的申请。
--执行1991年10号法对1981年137号劳动法的修订案及其1991年98号发布外派劳务业务组织原则的实施条例规定的全部程序。
--不得利用季节性朝觐签证从事天房朝觐,或对季节性朝觐获得的工作机会收取任何报酬。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如下责任:
--留意、研究有关部和其他政府机构有关埃及外派劳务业务的通知、公告。
--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向有关机构递交说明如下情况的半年度定期报告:
·公司在此期间从事的外派工作
·公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解决的建议
·公司对海外劳务市场环境及发展的看法,根据不同国家的需要,预计全年或未来数年劳务需求情况
·公司对外派劳务合同最佳条件的建议
--了解外国工资政策和劳动条件出现的变化,确保在向有关机构提交的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的上述内容。
--与海外雇主保持良好的关系和往来。根据由国内外有关机构鉴证的书面合同与他们在外派劳务业务上进行交往,并向有关机构提交合同副本,应包括合同及其附件,有关工人人数、职业、每个工人的工资、公司与雇主的财务关系以及所有其他内容。
--不超出海外雇主对工作授权和委托的权限,根据协议的规定,认真、明确地作好所有交办的工作。
--允许有关部及有关方面的检察员查阅为执行法律赋予的任务而要求查阅的所有说明、文件和登记簿。
--在得到有关机构批准后在报刊、杂志以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做各种海外劳务的广告。并在广告上清楚注明批准号和日期。
第十四条
公司在对有意从事海外劳务的埃及人进行登记时,应为每个有意工作者建立档案,保存以下文件和材料:
·为有意工作者准备的包括所有内容的服务表格样本
·注明本人职业的个人情况调查表的副本
·科技方面的证书以及特殊工作经验证书的副本
·刑事状况证明
·军事服役证明的副本
当推荐有意从事海外劳务者时,他应当提交上述文件以及要求的其他证明和文件的正本。如果公司认为需要保留全部或部分文件,应向本人出具收据。本人有权要求退回上述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如下登记簿:
·根据附表3的格式建立有意从事海外劳务的埃及人登记簿。
·根据附表4的格式建立海外雇主工作要求登记簿。
·根据附表5的格式建立签定合同的埃及工人登记簿。
上述登记簿应连续编号,在所有页上加盖有关机构的印章,不得对登记簿进行涂改,或撕掉任何纸张,或在编号及加印前使用。
第十六条
对于选定的劳务人员以阿拉伯语签定合同一式五份:第一份交给海外雇主;第二份交给工人本人;第三份公司保存;第四和第五份交给有关机构。
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雇主姓名、住所、工作场所和地址。
--工人姓名、住所、职业、身份、国内外的驻地、以及需要证实的个人情况。
--合同规定的工作性质和种类、工作地点和场所。
--约定的工资、发放的途径和时间、以及其他约定的现金及实物的待遇。
--年度休假及其他休假。
--医疗及其雇主的责任。
--工作结束的奖金以及其他待遇。
--第一次前往、休假或工作结束时,从合同签定地至工作所在地或返回的旅费。
公司应在合同期满后的两整年时间内,在签约从事海外劳务的工人档案中保存该合同。
第十七条
只有在工人通过公司得到工作后,公司才能收取法律第28条(重复3)规定的管理费。管理费以埃镑收取,按照签约日外币自由兑换店公布的牌价折算。禁止公司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公司应根据附表6建立登记簿,对签约工人和取得的管理费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在商谈签约时,应考虑有关机构确认的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有关机构提出要求后不超过两个星期内,向其提供劳动法第28条(重复2)规定的说明和文件。
第二十条
禁止公司的如下行为:
--未获许可,或以不真实的说明获取许可从事外派劳务业务。
--违反劳动法第28条(重复3)的规定收取外派劳务费,或从海外劳务人员工资及所得中收取无权收取的费用,或没有理由地不按期发放工资。
--对外派劳务的协议或合同,或有关工人工资,或有关工人工作种类、工作环境,或其他有关海外劳务的条件,向有关部以及有关当局提供不真实的说明。
--违反劳动法第4节的规定或本条例的规定。
对于违反1991年10号法和外派劳务业务组织原则的实施细则及其修订案各项规定的公司,劳动和移民部部长可以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直至对违法行为作出司法裁决。
第二十一条
根据劳动法第28条(重复)第2、3款的规定,无须获得许可而从事外派劳务业务的机构,只有在得到有关机构事先的书面批准后,才能在埃及的任何宣传媒体上做有关海外劳动机会的广告,并在广告中公布批准号和日期。
驻埃及使馆经商处
李少彤、姚丹波撰稿
200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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