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经济特区立法进展情况及
投资优惠政策比较


  埃政府于1997年正式启动苏伊士西北湾经济特区(以下简称苏伊士特区)项目,后于2000年提出经济特区法草案。由于各利益方对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区规模、开发模式等问题分歧意见较大,特区法草案久议不决。经过两年徘徊后,埃经济特区法于2002年5月获议会通过。随后,与之配套政策措施相继出台。本着务实的态度,埃政府还对苏伊士特区方案进行了调整,大幅压缩特区建设规模。

  2002年10月7日,穆巴拉克总统主持召开埃及部长委员会扩大会议,听取了苏伊士特区建设进展情况和下一步规划方案的报告,并对新的规划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见。此外,穆巴拉克总统还于2002年10月下旬第二次到苏伊士特区进行考察,为因苏哈那港第一期工程进行竣工剪彩,并参观了苏伊士特区的建设项目。以上预示着埃特区建设步伐即将迈出新的一步。


一、埃经特区立法进展情况

1、埃经济特区法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2002年6月4日,埃政府颁布《经济特区法》(2002年第83号总统令)。该法分4章59个条款,主要内容包括:特区的地理位置、特区的定位、开发方式;特区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职能及运作方式;特区投资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及保障措施、投资项目的注册及纠纷解决机制、劳动合同及雇员制度;特区海关、税收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方式。9月21日,埃政府发布《关于颁布经济特区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年1725号总理令),与特区法配套实施。


2、授权投资局主席负责特区筹划事务。

  2002年9月21日,埃政府发布《关于授予投资和自由区总局主席部分职权的决定》(2002年第1626号总理令),授予投资和自由区总局(以下简称投资局)主席三项职权:政府总理为实施经济特区法及其实施细则而授权的有关工作,并为政府颁布相关决定提供研究报告;对拟设立的经济特区进行前期研究,包括对特区的位置、边界以及隶属于特区的海港、空港、或陆路运输站等问题提供建议,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对经济特区的情况、建设成果、出现的问题和障碍向政府提交年度报告。此外,该总理令还规定:各经济特区管理机构颁布的各种条例、决定、制度以及各项变更事宜通报投资局主席。

 
  1997年,在特区规划初期,埃及在政府内设立了的部长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负责特区规划、管理及立法。该委员会由电力部、住房部、农村发展部、工业技术部、军工生产部等部长组成。1999年底,奥贝德政府执政后,撤销了这一机构,将特区事务交由住房部管理。特区法颁布后,特别是1626号总理令颁布后,在政府层次,确立了以投资局作为政府宏观政策的制定部门,负责特区事务管理,对设立特区的前期筹划工作提出方案。


3、正式设立苏伊士湾西北经济特区及管理机构。

  2003年2月4日,埃政府颁布《关于设立苏伊士湾西北经济特区总局的决定》(2003年第25号总统令),正式设立埃及的第一个经济特区--苏伊士湾西北经济特区,明确该特区的土地面积(第一期)为90.2平方公里,并公布特区的边界及其标志、座标;成立苏伊士湾西北经济特区管理机构,该机构为法人,设在苏伊士省,直属总理领导。


  1998年6月,特区的第一次规划方案获政府讨论通过,当时将特区面积确定为233平方公里,分为13个地块。2000年初埃住房部接管特区事务时曾聘请美国的一家工程咨询公司对特区重新进行了论证,并在原规划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新规划方案,但由于各方反对意见较大,未能组织实施。埃投资局逐步介入特区事务后,根据特区规模过大、投资项目少等情况,提出了缩小特区土地面积、对特区重新进行规划的方案。


4、任命特区管委会主席并授予相应职权。

  2003年3月27日,埃政府颁布《关于任命苏伊士湾西北经济特区机构主席的决定》(2003年第91号总统令),正式任命穆斯塔法·夏拉维工程师(原在埃石油部工作)为特区管委会主席,任期三年,并授予其14项职权。


二、特区投资项目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比较

  在埃及,政府没有针对外国投资者制定专门的合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外国投资者在埃及没有"超国民待遇"。在投资鼓励政策上,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外国投资者,均享受相同的政策待遇。投资者在不同的区域设立投资项目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这种投资区域主要分为三类:即工业区(包括新城区)、自由区、经济特区。目前,受投资局管辖的工业区有39个;受投资局管辖的公共自由区有7个;经济特区仅有1个。埃1997年颁布的投资鼓励法(即"8号投资法")对工业区和自由区的投资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做出了规定;埃经济特区法出台后,对特区内的投资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做出了规定。现将在不同区域设立的投资项目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比较如下:


1、税收政策。

◆在工业区进口用于投资项目的机器设备、仪器按5%的税率征收关税、按2%-3%的收取海关费用,另按10%的税率征收销售税;企业所得税10年免税,期满后按32%税率纳税;产品销售税(即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0%。

◆在自由区,投资项目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免除关税、销售税和其他一切税费;在自由区的投资项目按经营活动增值的1%纳税,免除其它税费;从自由区销往国内的产品则视同进口,产品征收关税、海关费、产品销售税等。

◆在经济特区,投资项目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免除关税、销售税和其他一切税费,进口用于生产或服务的各种专用汽车和船舶,根据规定的标准免征各种税费;投资项目所得统一按10%税率征税(无免税期),免除其它税费;在特区工作的员工工资、报酬、津贴、奖金以及终身工资性收入及其他工作所得,按5%税率纳税。

2、市场导向。

◆在工业区设立的投资项目,产品可在国内销售,无任何出口比例限制。

◆在自由区设立的投资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出口比例要达到50%以上。

◆在特区,特区法及实施细则对投资项目未提出明确的出口比例要求。根据特区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只有根据管理委员会决定的范围、数量比例、执行时间,根据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从经济特区向国内进口"。特区管委会有权确定特区内企业是否可向国内市场销售产品。

3、土地出让方式。

◆在工业区,投资者可向埃及政府购买土地所有权,并可无限期拥有所购土地(按埃及法律规定,非埃及公民,包括法人或自然人不能获取农业用地)。

◆在自由区内,投资者只能租用土地,国家统一规定土地的出租价格:工业项目年租金一般为7美元/平方米,租期一般为10年,可延期;仓储用土地年租金为15美元/平方米。伊斯梅利亚自由区的土地租用价格减半。

◆在特区,根据特区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区管理机构享有特区内的属于国家的土地和设施的所有权"。特区管理机构可出售土地使用权和出租,以作为其收入来源一个渠道。

4、投资项目管理体制。

◆在工业区和自由区设立投资项目时,投资者首先要经过埃移民局办理身份审查,再到投资局进行商业注册(不享受投资鼓励政策的项目到公司局办理商业注册手续);在律师协会办理公证、公告手续;在税务部门办理税收登记手续;在工业部办理工业许可手续,包括环保、消防、卫生、强制性保险等方面。手续繁杂、费时,收费名目多。

◆在特区,按照特区法规定,特区管委会直接受总理领导,具有为投资者提供商业注册,发放环境、卫生和安全许可证,解决争端纠纷等方面的职能,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条龙的综合性服务。在特区设立单独的最高关税委员会和税收委员会,实施特殊的关税和税收管理制度。

5、外籍雇员比例。

  为保护埃及公民就业的权利,埃及1981年159号公司法对企业雇用外籍员工的比例做出了规定:在工业区及埃及其他地域,外籍雇员与本地雇员按1:9的比例执行,即企业如果雇用一个外国人,必须同时雇用9个埃及人;自由区这一比例为1:3;经济特区,在未出台新的比例之前,仍按1:9的比例实行。特区管委会享有确定这一比例的权利。

三、埃特区政策面临的不确定因素

  新颁布的经济特区法从一定意义上来看是一种进步,有助于解决埃目前投资环境差的问题。目前,埃投资环境差集中体现在:投资项目注册难、投资纠纷解决难、货物通关难等方面。埃特区政策在这方面提出的新做法,显示出埃政府致力于改善投资环境而进行新的尝试的决心。如特区管委会的建立及其职能定位,相当于在现有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之外另建一套相对独立的投资管理机构,从而可以减少政府管理层次,克服埃及目前普遍存在的办事拖拉、部门之间相互扯皮、官僚作风严重、司法程序繁杂、争端处理不及时等问题。埃政府在特区设立最高海关委员会,有利于解决埃海关目前存在的不按国际通行的办事、不按WTO海关估价协议对商品进行估价征税、通关周期长、官僚腐败严重等问题。

  从另一方面来看,尽管埃特区的各项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各项准备工作也在紧锣密鼓进行。但从总体上来看,这些政策仍充满着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投资者将会面临一些不利和不确定因素:

  1、特区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特区产品进入埃市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埃政府将特区定位于兴办出口导向型企业,只有在特区设立出口导向型项目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特区法实施细则地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区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很难取得在埃国内市场销售的许可。此外,在特区法实施细则的34个条款中,有14个条款涉及到税收问题,这些条款对采用进口原材料还是当地原材料、产品出口还是销往埃国内市场等做出了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特区法强化了对国内市场的保护,投资项目即使得到进入国内市场销售的许可,因要补交所减免的税款,届时会因税费计算方面的复杂性和手续会出现许多麻烦。

  2、特区税收政策不如自由区优惠。就投资项目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言,经济特区要优惠于工业区;但同为出口导向型项目,特区政策不如自由区优惠。

  3、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加大了投资风险。过去,埃政府只出售土地所有权。出售土地使用权则是埃及政府在设计特区制度时的一种制度创新。根据埃及现行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和出租,即不拥有处置权,这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使用权的含义不一样。对于投资者而言,这样的土地使用权制度,降低了土地资产的流动性,加大了投资者的投入风险。

  4、特区管委会相应的管理制度、有关运作机制有待建立。按特区法规定,特区管理委员会人员主要由各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在运作过程中这些代表是否会受到各自部门的牵制而影响其功能的发挥,现在还很难预测。目前,特区管委会机构尚未建立,人员尚未到位,位于特区的办公大楼尚未开工建设,尚不能按特区法为投资者办理项目登记注册手续(据了解,新的投资项目仍可按8号法投资法到埃投资局办理项目注册手续)。



驻埃及使馆经商处
郑厚斌
2003年5月